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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新华网印度尼西亚万隆4月24日电(记者陈贽 霍小光)4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参加亚非领导人会议的各国领导人来到万隆,纪念万隆会议召开60周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出席纪念活动。

4月的万隆,鲜花似锦,春意盎然,节日气氛浓郁热烈。主要街道高挂着欢迎亚非领导人的横幅,兴高采烈的当地群众和学生簇拥在街道两旁,挥舞着亚非国家国旗,欢迎贵宾们到来。

9点左右,纪念活动开始。习近平同来自亚洲、非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领导人从萨沃尔-霍曼饭店沿着亚非大街步行前往万隆会议旧址——独立大厦。习近平夫妇同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夫妇等走在队伍前列,一边走一边向道路两旁的人群挥手致意。60年前万隆会议召开时,与会的亚非国家领导人就是从萨沃尔-霍曼饭店步行到独立大厦参加会议的。

抵达独立大厦后,与会领导人集体合影,重温万隆会议十项原则,观看了“亚非会议之旅1955-2015”纪念视频,欣赏了充满印尼民族风情的文艺表演。

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同印尼总统佐科和斯威士兰国王姆斯瓦蒂三世共同签署《2015万隆公报》。公报正式生效。与会其他各国领导人已于纪念大会前分别签署公报。

印尼总统佐科、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缅甸总统吴登盛、埃及总理马赫莱卜、委内瑞拉副总统阿雷亚萨分别在纪念大会上致辞。他们表示,当今国际社会中不公正、不合理、不平衡现象仍然突出,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自身发展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在此形势下,亚非国家领导人齐聚万隆,重温万隆精神,矢志团结、友谊、合作,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亚非领导人会议4月23日下午在雅加达闭幕。闭幕式上,与会各国领导人通过了《2015万隆公报》、《重振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宣言》、《巴勒斯坦问题宣言》3份成果文件。

习近平于23日晚出席亚非领导人会议闭幕式后从雅加达抵达万隆。

彭丽媛、王沪宁、栗战书、杨洁篪等分别参加了上述活动。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亚非领导人会议在万隆举行,史称万隆会议。当年,29个亚非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与会。这是历史上首次由亚非国家发起召开的国际会议,会议集中讨论了与亚非国家相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会议倡导的团结、友谊、合作的万隆精神深入人心,会议达成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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